加拿大自住房的税务分析(居民,非居民,留学生)

近日,一篇有关温哥华的Gu先生利用自住房税务优惠来炒房的报道,引来加拿大税务局CRA的马上反应,也再次将加拿大税务中的自住房这个话题带到风口浪尖。根据最近本人与朋友们的相关探讨和有关税务资料,此文旨在简单分析



近日,一篇有关温哥华的Gu先生利用自住房税务优惠来炒房的报道,引来加拿大税务局CRA的马上反应,也再次将加拿大税务中的自住房这个话题带到风口浪尖。根据最近本人与朋友们的相关探讨和有关税务资料,此文旨在对加拿大自住房这个税务概念做个简要的介绍与分析。
加拿大自住房的税务概念及其来历通俗的讲,加拿大税务中的自住房 (Principal Residence)概念是指:加拿大居民拥有的用于自己居住的场所一旦在处置时有了增值,他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务豁免优惠。如果没有这一优惠,该增值属投资所得,其50%要算入纳税人当年的应税收入。当然,假如出现亏损,税务局也不会提供任何补贴, 被认为是我们的生活成本。这一税务概念是1971年12月31日引入的。直到1981年底,夫妇双方可以各自指定一套自住房。但是,从1982年起,一个家庭,包括夫妇与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只能指定一套自住房。
自住房税务概念中的“自住”要求加拿大税务中的自住房必须是用来居住(housing)与享受(enjoyment)用的,至少主要目的如此。它要求纳税人本人,配偶或小孩住在该房子里(ordinarily inhabited), 但是对每年居住时间的长短却并无具体规定,因为,有的度假屋式的自住房,一年也可能只住上两三个星期。
这里,有三种情形值得注意。其一,它允许房子有少部分,一两个房间,用于出租,但每年要报出租收入(rental income)且一般不要提折旧成本。其二,当纳税人买房后主要用于出租,并旨在赚取未来的房地产增值,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投资房,不可指定为自住房,有关增值算投资收入(capital gain),按50%算入纳税人当年的应税收入。其三,如果相关纳税人频繁买房卖房,有的还有翻新改造过程,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在从事房地产生意,其所得就要按生意收入(business income)来纳税了, 自住房概念也就自然不适用了。
自住房税务概念中的“房子”要求作为自住房的房子可以是低层房屋,公寓,移动房屋,拖车,拖船或者互助住宅公司名下的住房。当然,谈到房产就要考虑地产。自住房概念也包括与房子相连的土地,但是,土地面积一般不要超过半公顷,或者5,000平方米,否则就需要特殊的解释了。另外,指定的自住房并无地域限制,可以位于加拿大境外。

自住房税务概念对房子的所有权要求自住房概念要求纳税人在相关期间必须拥有该房产。这里的拥有可以是独自拥有或联名拥有,也可以是指定的受益权人(beneficiary owner)。这一点,家长给成年的子女买房很重要,如果成年子女将来要申请自住房的话,他的名字必须在列。
自住房税务优惠的计算在谈自住房税务优惠的具体计算之前,要说明的是,自住房是一个年度税务概念。一方面,每个家庭每一年只能指定一个自住房,另一方面,某个房子可能在某些年是自住房,而另外年份不是自住房。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加拿大居民或家庭把持有的某间房屋从购买到出售全都指定为自住房,那么,自住房税务优惠就自动适用,所有相关的投资收益都不用纳税。并且,按目前的规定,纳税人也不用向税务局提供任何信息与资料。除非税务局通过其他渠道知道这笔交易,并对其自住房的地位有所质疑,才会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来进行稽核。当然,如果某纳税人把多套房子都当作自住房来处理,税表上就不会有任何信息,税务局也就没有任何直接的线索来追查。但是,如果类似的欺诈太多,税务局肯定会加强稽查力度。甚至有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提供包括自住房在内的所有房地产处置信息,这就会削弱加拿大税法对纳税人的诚信假定,增添报税的工作量。希望我是杞人忧天。因此,只有当某个房子在处置时,以前只有部分年份被指定为自住房,而不能利用自住房税务优惠来完全豁免投资收入(capital gain)所产生的所得税时,纳税人才有必要向税务局提供自住房税务优惠的具体计算细节。自住房税务优惠是通过如下计算公式来计算相应免税的投资收入:A × (B ÷ C)在这个公式里:A 是该房不考虑自住房税务优惠时正常计算出的投资收入。B 是 (1+ 该房被指定为自住房的年数)。在上述年数期间,此房必须用于自住而且纳税人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里的加1年,一般是给纳税人一年的宽限期来处理自住房,或者前后两个自住房的年度交接所需。C 是该房被纳税人持有的总年数。
计算案例一:1999年时,方先生一家人住进刚买的独立房, 成本$20万。2005年时,他们又花了$8万买了一个度假屋。2008年时,小孩长大了,方先生把独立房卖掉,卖价$41万。然后搬进度假屋。2014年,他们把度假屋按$15万出售,搬去与小孩家住在一起。在这个例子中,方先生的独立房出售时产生$21万投资收入,自动享受自住房税务优惠,不用交税,也不用向税务局提供任何信息。暗含的税务安排是,方先生从1999年到2008年持有该独立房共9年,指定1999年到2007年共8年为其自住房。自住房税务优惠计算如下:
A:总投资收入$21万B:1+自住房年数: 1+8 = 9C:   总共持有年数: 9
自住房投资收入豁免额:A × (B ÷ C) =$21x(9/9)=$21万但是,他的度假屋出售时产生的$7万投资收入却不能完全豁免。归纳起来,从2005年到2014年他持有该度假屋共10年,指定2008年到2014年共7年为其自住房,自住房税务优惠计算如下:
A:总投资收入$7万B:1+自住房年数: 1+7 = 8C:   总共持有年数: 10
自住房投资收入豁免额:A × (B ÷ C) =$7x(8/10)=$5.6万该度假屋增值豁免后的投资收入为$1.4万,$0.7万为2014年应纳税收入。
计算案例二:2007年时,赵先生买下一块地, 成本$10万。2011年时,他又花了$30万在地上建了一个独立屋. 作为自住房。2015年时,赵先生把独立房卖掉,卖价$58万。在这个例子中,赵先生的独立房出售时产生了$18万投资收入,自住房税务优惠后,投资收入不能完全实现税务豁免。归纳起来,他从2007年到2015年持有该房地产9年,只能指定2011年到2015年共5年为其自住房,自住房税务优惠计算如下:
A:总投资收入$18万B:1+自住房年数: 1+5 = 6C:   总共持有年数: 9
自住房投资收入豁免额:A × (B ÷ C) =$18x(6/9)=$12万该房地产增值豁免后的投资收入为$6万,$3万为2015年应纳税收入。
自住房税务优惠与住房用途改变有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自住房转为出租房,我以前有一篇小文对此作了介绍。其核心内容是纳税人可以出租该房长达4年,而接着享受自住房的税务优惠,但是,出租期间要报出租收入,不能申报折旧,而且纳税人要保持居民身份,不得另外指定其他的自住房。所以这种选择一般不适合小房换大房的情况。在自住房转为出租房当年,纳税人要告知税务局这一选择。另一种情形是出租(投资)房转为自住房。纳税人可在选择该房做为自住房前,有长达4年的出租期。这里,同样要求纳税人在此期间拥有居民身份,不得另外指定其他的自住房;且要报出租收入,不能申报折旧 。该选择是在最终房产处置那年告知税务局。现在有些国内人士在加拿大买了房,先出租两三年,过几年后再(移民)过来。这种情形下出租(投资)房转为自住房的选择适用吗?答案一般是否定的,除非出租期间纳税人拥有加拿大的居民身份。再者,有人问能否把上述两种情形结合起来用,自住房转为出租房, 8年后出租房再转为自住房而始终享受自住房的税务优惠呢?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出租房转为自住房的条件之一是该出租房以前没有发生过自住房转为出租房的情况。
自住房税务优惠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从上面的介绍中,不难看出自住房税务优惠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是息息相关的。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居民身份是指税务居民身份,并不等同于“永久居民”等民法概念。而税务居民身份的确认又是另外一个大话题,因为对有些人的税务居民身份的确认不是那么容易。简单地说,税务居民身份确认的判定取决于纳税人是否有或有多少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 (residential ties) 。以留学生为例,来加拿大的留学生的税务居民身份可以是居民(resident),认定居民(deemed-resident),非居民(non-resident),或者认定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相应的,一个留学生能否享受自住房税务优惠,要看他在出售房屋之前的几年里报税时所显示的居民身份,并且最好在房产交接前与税务局确认,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否则交接后,律师会按规定以非居民为由扣下房款的25%,直等收到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才相应放款,或者直接以税款名义上缴税务局。此外,如果留学生在加拿大买的是千万元价值的豪宅,与本人的收入能力和自住要求不匹配,税务局会质疑其购买的动机是投资,而不是自住,从而不能享受自住房税务优惠。当然,留学生的身份选择与判定,还要与其他税务考量联系起来。如果万科的王石不到美国,而是到加拿大来游学,他是不会要求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因为那样,他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当年所有的收入都要向加拿大纳税。另外,关于非居民与自住房税务优惠,一般是不相干的,但是,有人提出在上面的自住房税务优惠计算公式中,由于那个 +1 的存在,所以即使非居民的合格自住房指定年数为零的情况下,非居民只要在房子里自住过一小段时间,就可以享受 A*( 1/C) 的豁免优惠。这是不成立的,因为在自住房指定年数为零的条件下,纳税人没有资格进行具体的税务优惠计算。
结语加拿大自住房税务优惠是一个简单却又复杂的话题,希望上面的介绍能让大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还有很多其他的内容,例如自住房的部分处置,亲属间转让,自住房连同农场的处置,1994年以前投资收入豁免额在自住房的应用等等,限于篇幅,这里就不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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